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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天水市消协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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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15 9:30:58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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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消费者权益日


随着“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
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记者了解到
2020年天水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已经出炉
天水市消费者协会汇总了
一年来的本地十大案例
希望能给消费者提个醒
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3·15

天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

借疫情销售假口罩 市场监管重拳出击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0日,某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举报,反映麦积区桥南某医药超市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要求查处。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桥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医药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医药超市一次性购进标识生产单位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0包(规格每大包十袋,每袋20个共8000个),以每包1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月28日网上公开的申明函以及河南长垣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证明,判定该医药超市在疫情期间涉嫌销售假冒口罩,证据确凿,依法认定其销售的假冒口罩为未依法注册的假冒二类医疗器械,没收该医药超市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案例。在全民众志成城、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商家借消费者购买口罩的急切心理,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坑害消费者。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识别商品的真伪,无法识别的可利用手机扫描商品包装上的二维码进行识别,避免因商品紧俏而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2

资金链断玩消失 倾情调处解民难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份以来,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桥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先后接到11起(12315投诉4起,现场投诉7起)消费者投诉,称麦积区景园城居然之家某浴霸销售店收取订货款后不按约定安装浴霸、商铺无人经营、商家无法联系等情况,投诉人要求退款。经该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浴霸销售店经营者债务缠身无力赔付。遂与该浴霸的生产厂商联系协商,厂商派专人来麦积区对这11起投诉进行了现场赔付处理(案值5万元左右),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家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对消费者承诺的群访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执法人员本着认真负责、化解矛盾的原则,主动与厂商联系,解决销售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超出预购面积 强制购买违法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消费者潘某向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20年6月,在麦积区某房地产公司首付171923元认购了一套预售面积40平方米的公寓。在等待签订购房合同期间,该公司告知潘某公寓面积增大了8.8平方米,消费者潘某依据其认购协议规定,实际购买面积如果超出预售面积的百分之三,开发商应全额退还首付款,遂要求全额退还首付款未果。经该局执法人员调解,该公司开发商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潘某所交的首付款,投诉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赠送“执法为民 维护权益”锦旗一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将超出购房认购协议书中认定房屋面积的面积强加给消费者的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开发商和消费者有约定,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全额退款。



4

车辆不明自燃 车主维权求偿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消费者邵先生向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2019年2月在秦安县某汽车商贸公司购买家用小汽车一辆,2020年4月26日该车辆在正常行驶时无故自燃,车辆几乎全部烧毁,邵先生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未果。该局兴国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遂展开调查并联系车辆生产厂对自燃车辆进行了鉴定,经反复沟通协调,最终由该车生产厂家赔偿邵先生新车一辆,共计12.2万元(含新车挂牌照费用)。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汽车消费纠纷案,涉案车辆自交付至自燃,使用人并未对车辆采取任何加装、变装、改装等改变原有车辆的行为,车辆自燃损毁,商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推定该汽车产品存在质量或服务缺陷,商家和汽车生产厂家应承担因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导致起火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5

安全防护不到位 娱乐受伤应赔偿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消费者姚女士向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儿子在秦州区某“网红桥”玩耍时,由于娱乐设施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其儿子胸骨骨折一事,遂与该经营者协商赔偿无果。经该局执法人员调解,该经营者同意赔偿姚女士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共计2.2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是合理的。



6

为民维权受赞誉 廉洁高效促和谐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消费者周女士向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武山县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现场查看房源并预付佣金2万元(票据注明如购房买卖未达成,将在3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消费者预付佣金),后因卖房人毁约无法完成购买,周女士要求该中介公司退还佣金未果。经该局城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调解,该中介公司全额退还周女士预付佣金并道歉,周女士表示满意,并向城关市监所赠送“为民维权 廉洁高效”锦旗一面。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中介公司与当事人达成协议,并预收佣金,但中途出现变故,已无法履约,应按协议退还当事人佣金。至于中介公司因委托卖房人毁约造成的损失,应与委托卖房人协商解决,与当事人周女士无关。



7

房屋装修难继续 消协调解退定金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消费者吴先生向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与天水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并付装修费3.9万元,因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分歧,双方无法再合作,吴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但该公司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和解。天水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调解,该公司按合同核算了前期装修费用后,向吴先生退还了剩余1万元装修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及第二十条规定,本案中因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指定的装修材料,造成装修进度和装修质量出现问题而产生纠纷,装修公司应承担责任。



8

预付消费风险多 消协出面解纠纷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女士向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天水市某养生会所消费期间(已办理会员卡)由于身体出现病变需住院治疗,未再去该会所消费,出院后遵医嘱不宜对腰部再进行按摩,李女士遂与该会所协商,退还卡中剩余的腰部按摩费用,其它部位按摩费用继续消费。该会所经营者以自己转接别人会所、李女士无法提供购卡发票为由不予协商。经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该会所最终同意将会员卡里剩余的腰部按摩费8000元用于其他项目消费,李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本案中,店面转让,经营者应将消费者预付款消费情况一并移交清楚,分清债权债务,建立诚信经营。



9

非执业医师乱诊病推荐用药引发纠纷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8日,消费者蒋某向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因儿子(10岁)面部起小疙瘩,遂带着儿子到甘谷县某大药房去购买药品,该药店工作人员推荐了维胺脂胶囊、头孢克肟片、复方珍珠暗疮片三种药品,蒋某按照药店工作人员交代的使用方法用药后,孩子脸部严重肿胀,后就医治疗。蒋某要求商家对其购药费用及就医费用进行全额赔偿,商家不予。经该局执法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商家以该店销售药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付,执法人员耐心给药店负责人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和药店销售药品时应该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法律条款和规定,最后双方达成共识,由药店赔偿消费者基本医疗费用1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起消费纠纷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最初商家坚持以该店销售的药品在产品质量方面无任何问题为由拒绝赔付消费者任何费用。执法人员依法以“消费者购买并使用的药品为药店员工推荐药品”为切入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调解处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0

家具安装问题多 卖家退货理应当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消费者安先生向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清水县西关建材市场某商家2500元购买双人床一套,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床围和床头柜有裂缝,遂与该商家协商退换未果,经该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款2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必须对自身销售的问题商品承担责任。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信誉保证等方面多加了解,并保存好购物票据等凭证,防止出现消费纠纷维权难。


来源: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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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就是我
  • 发表于:2021/3/16 8: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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