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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甘肃李某某(女,23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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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19 9:16:18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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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婚身份与他人谈对象,期间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还车贷、学彩妆、急需生活费为名,先后骗取现金共计31000余元。据了解,甘肃定西一23岁女子因构成诈骗罪被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提到:
被告人李某1,女,1998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2月19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院一部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1以未婚身份与何某谈对象,期间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还车贷、学彩妆、急需生活费为名,先后骗取何某现金共计31000余元,破案后,李某1家属退赔了全部被骗的现金,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李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归案情况说明、交款笔录、领条及谅解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姚某、李某2、张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1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能够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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