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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4人被判死刑!甘肃一中院宣判4起故意杀人案!

  • 何必再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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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4/2 18:15:12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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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至4月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贾某孝故意杀人案、张某峰故意杀人案、王某江故意杀人案、张某荣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孝、王某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峰、张某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贾某孝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贾某孝,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宁县春荣镇人,农民。




被告人贾某孝与被害人齐某某(男,殁年57岁)、赵某某(女,殁年55岁)系同村村民。多年前,两家因地界、道路等发生过纠纷。2020年4月11日晚21时许,贾某孝步行来到齐某某家,躲藏在齐家大门口旁边的牛棚内伺机作案。约半小时后,齐某某出大门给牛添草,贾某孝趁齐不备持斧头在齐身上砍了一下,二人厮打到大门口,贾某孝将齐压倒在地,用斧头在齐头部猛击数十下,致齐倒地,贾某孝将齐拖拉至牛棚侧面的巷道,又持斧头进入齐家院内,发现齐的妻子赵某某坐在炕上看电视,便躲藏在房门外等候。约半个小时,赵某某出房门查看时,贾孝持斧头在赵的头部、身上猛砍数下,致赵倒地,贾某孝扔下斧头,逃离现场,返回到其家旧宅院服下事先放好的除草剂和杀鼠药自杀未果后,次日凌晨四五点钟,徒步行至宁县其妻姐夫家中,让帮忙报警,并于2020年4月12日10时许到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孝因琐事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某孝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孝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某峰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张某峰,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宁县和盛镇人,农民。


1990年9月,被告人张某峰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8年年初,二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张某峰便认为李的行为是其家人教唆所致,遂怀恨在心决定报复。


1998年3月6日凌晨1时许,张某峰持菜刀来到李某某娘家,持菜刀向躺在炕上李的母亲范某某(女,殁年 52岁)、父亲头部砍击多次,住在另外一间房子的李听到动静后拉开灯准备下床查看时,张某峰持刀进入李房间,李见状跪下乞求张某峰不要伤害与其同住的两个外甥女杨甲和杨乙,张某峰不听劝阻,持菜刀在杨甲面部、杨乙头部分别砍击一刀后向门口跑去,范某某拉住张某峰阻止其逃跑,张某峰持菜刀再次砍击范后逃离现场。范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2020年5月26日,宁县公安局侦查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一林地将潜逃22年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峰抓获归案。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峰因家庭矛盾对被害人一家心生怨恨,报复行凶,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持刀砍击各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顾他人乞求和阻拦,对两名无辜幼童痛下杀手,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作案后潜逃长达二十二年。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王斌江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王某江,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华池县里塬乡人,农民。




被告人王某江与被害人牛某某(殁年39岁)曾系情人关系,2017年二人分手后不再联系。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江多次打电话、发信息与被害人联系未果。2020年4月25日、5月9日王某江先后两次找被害人滋事,被害人及家人报警。5月5日,被告人王某江购买尖刀一把,放置在其轿车驾驶座脚垫下。2020年7月15日,王某江在华池县幼儿园巷西口与牛某某相遇,王江下车纠缠,牛某某不予理睬并迅速离开。王某江驾车追至华池县委大门附近,下车后,右手持尖刀追赶牛某某至百货大楼一眼镜店门前处,持刀在牛某某腹部、上臂、胸腹部连续25刀,致牛某某当场死亡。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江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某江虽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但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某荣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张某荣,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环县洪德镇人,农民。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荣与已有家庭的代某某通过快手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二人关系被张某荣妻子知晓,张某荣夫妻为此发生矛盾并离婚。张某荣离婚后向代某某提出让其离婚后二人结婚,代未明确回答,后对张某荣逐渐冷淡,张某荣遂心生不满。2020年1月7日,张某荣发现代将其快手联系方式拉黑,便产生了给代送加了“闭气散”饮料的想法。


2020年1月11日,张某荣取上事先加了“闭气散”的酸奶,在夜市买了两个烤鸡腿,将两个烤鸡腿及有毒酸奶交于外卖骑手。代某某从外卖骑手处取回食物后,与丈夫各吃一个鸡腿,喝了一口酸奶,将剩余酸奶交给其大儿子薛某某(男,殁年5岁)饮用。10分钟左右后,薛哭泣、呕吐、发抖,送至环县人民医院,经检查抢救已无生命体征。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荣违背公序良俗与有夫之妇通奸,在女方对其冷淡后心生怨恨预谋作案,将加入有毒物质的酸奶送给被害人饮用,致一无辜幼童中毒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某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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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就是我
  • 发表于:2021/4/4 9:19:44
  • 来自:甘肃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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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太歹毒了
做自己喜欢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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