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马某发出“限制驾驶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这是天水市法院发出的首张“限驾令”。2016年,原告某商贸公司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马某不履行债务转移协议,要求马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张晓萍】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马某向原告某商贸公司归还投资款,也就是转移的债务350万元,如逾期未履行,则加付利息损失50万元。
虽然原告某商贸公司胜诉,但被告马某却一直没有还款迹象。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 党敏怡】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马某也表示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本案义务。
就在今年7月,执行局法院在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马某经常驾驶他人名下高档轿车外出游玩,却不履行法院确定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随即向马某发出了限制驾驶令。【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级法官 樊江强】限制驾驶证是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用小型汽车的惩戒措施。
法官表示,如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