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
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虽然公司称李小美休息日值班仅仅负责在客户群中回复问题,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及工作职责可知,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其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