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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半夏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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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8/20 1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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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和《天水市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委办字〔2021〕5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利益,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天水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和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指导意见》(天发改收费〔2015〕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财政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管理规则,积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切实改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民法典》《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和《天水市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委办字〔2021〕5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 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机制。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持与财政投入相协调,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1.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场站、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提倡以上停车设施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七条 对不同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

第九条 应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年)等形式计费,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时段划分

日间计时时段为早8:00时(含8:00时)至20:00时,实行计时收费;夜间计次时段为20:00时(含20:00时)至次日早8:00时,实行免费停放。

(二)其他停车设施时段划分

日间从早8:00时(含)至22:00时,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可制定累进式加价计费办法,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夜间从22:00时(含)至次日早8:00时,实行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跨夜间与日间两个时段停车不足1小时(含1小时)的,按停放时间长的时段计算收费,夜间与日间停放时间相等的按前一时段标准收费,超过1小时的累计计费。

(三)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天水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划分为一类城市道路和二类城市道路(具体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按区域、位置、时段、类型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不应按每个停车设施制定收费标准。但对城市边缘、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也可单独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四)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居民身份证等);

(五)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停车场许可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等文件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确需收费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充电期间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鼓励各类停车设施对非充电期间电动汽车停放服务费进行优惠。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天水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2.天水市秦州、麦积两区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3.天水市秦州、麦积两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4.天水市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牌(式样)

附件1

天水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天水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划分为一类城市道路和二类城市道路。

一、一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及收费标准

(一)一类城市道路停车区域

秦州区:秦州区东至东桥头以西,西至西桥头,南至藉河北路,北至成纪大道。包括路段有:民主路、建设路、青年南北路、公园路、乐园路、合作北路、合作中路、大众北路、大众中路、解放路、双桥北路、双桥中路、伏羲路、女娲路、自由路、大同路、南明路、桃园路、景园路、友好路、永庆东路、永庆西路、成纪大道、泰山路、藉河北路、新华路。

麦积区:区府路、前进北路、前进南路、陇昌路、成纪大道锻压厂至2号桥段、东环路、西环路、天河北路、埠北路、商埠路、兴陇路、天河南路、埠南路、中心大道、羲皇大道卷烟厂至颍川西路段,马跑泉路、书苑路。

(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日间计时时段为早8:00时(含8:00时)至20:00时,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3元/第一小时,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夜间时段实行免费停放。

二、二类城市道路停车区域及收费标准

(一)二类城市道路停车区域

秦州区:东为东桥头以东至东十里,西为西桥头以西至西十里,南为藉河以南至羲皇大道、红山路,北至罗玉路。包括路段有岷山路、羲皇大道东十里至天水郡段、红山路、瀛池路、师院路、双桥南路、陵园路、广峪路、吕二北路、团庄路、东兴路、天庆路、藉河南路、合作南路、大中南路、罗玉路、岷玉路、电信路、安居路、春风路、迎宾路、金家庄路。

麦积区:环城北路、为民路、同乐路、育才路、北山路、铁西园路、天风路、华阳路、林水东路、林水西路、健康巷、新建巷、新阳路、凤凰路、石佛路、五龙路、琥珀路、甘泉路、伯阳东路、伯阳西路、陇林路、拥军路。

(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日间计时时段为早8:00时(含8:00时)至20:00时,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2元/第一小时,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夜间时段实行免费停放。





来源: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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